证券代码:871346 证券简称:ST宏超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 | - |
| 石伟胜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 钟黄慷 | 董监高 | 董事 |
执行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沪0105民初16042号
立案时间:2023年4月4日
案号:(2023)沪0105执2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长宁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年 5月 6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5民初 16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 342,941元;
被告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期末购买价款 100元;
被告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至 2022年 8月 5日的迟延违约金14,307.05元,以及自 2022年 8月 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违约金(以 342,94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付);
被告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 40,000元及保全担保保险费 1,000元。
被告石伟胜、钟黄慷、钟黄芳分别对被告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已清偿部分向被告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对公司信誉产生一定得负面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长石伟胜、董事钟黄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尽快解决纠纷和失信状态。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
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5月 10日
